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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过程性行为|ZW027XZ1031|再审申请人律师
- 案件性质:
个人再审逆转,戳破行政机关以过程性行为作为挡箭牌 - 上榜理由/亮点:
1.行政机关作出《关于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意见》,不予认定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原告未获征收补偿且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该等认定意见违法,故起诉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辩称该等认定意见属于因征收补偿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均支持行政机关前述过程性行为的主张,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本案被两院程序性驳回,原告连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推翻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意见,显见原告将难以获得征收补偿。
3.原告委托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通过律师在再审阶段的代理工作,成功说服最高院认定:该等认定意见在现阶段仍是独立存在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再审裁定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4.最高院详细论证:被征收人就未登记建筑能否获得补偿、获得何种标准的补偿,依赖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意见,故该等行政确认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并且,以该等认定意见的法律效果是否被其后终局性影响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补偿行为所吸收来判定能否对该等认定意见单独起诉。
5.该案处理可以体现出再审申请人律师的强对抗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