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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四川|股东资格确认|ZW0991GS1036|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委托持股手续不全,险致名义股东弄假成真 - 上榜理由/亮点:
1.本案缺乏股权代持直接书面证据,并且,名义股东及公司亦明确予以否认,并主张相关资金往来不是出资而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起诉前,原告通过精心组织工作会议形成会议记录、手机短信交涉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结合付款凭证备注以及被告无对抗性举证等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具有实质的控制力,从而成功说服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3.原告律师成功申请诉前保全,及时防止了次日被告拟转移股权等恶性操作,并且,诉讼请求的表述策略得当,避免实践经常出现的类似判决执行难的顽瘴痼疾。
4.该案可以体现出原告律师的专业突破能力、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