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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东|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ZW0991ZC1029|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影视公司巧妙补救版权合同违约,使用方主张权利不当致反诉失败,并被反杀担责 - 上榜理由/亮点:
1.根据版权使用合同,原告影视公司提供的节目合格并且提交发票后,使用方才有义务付款。本案中,影视公司前期在提供节目这个环节中明显违约,并且,引发了使用方后续提起反诉的强对抗局面。
2.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原告巧妙运用补救策略,与使用方签订了形式上对使用方有利的补充协议,并利用使用方后续未继续积极主张权利的瑕疵,说服法院认定使用方系恶意违约不付款,而非简单的消极抗辩不付款。
3.在未满足有关发票开具的前提条件下,原告说服法院认定:使用方之前系故意拒收发票,后续再以此为由抗辩不付款,没有依据。
4.该案可以体现出原告律师的专业突破能力、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