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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律师-李志强|ZW0591GS1035
- 案件性质:
小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凭证等资料,引发股东知情权行使边界之争 - 上榜理由/亮点:
1.被告以当时《公司法》(2018修订)关于股东查阅公司资料仅限于会计账簿的规定和最高法最新判例特别释明的“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之观点为依据,要求驳回原告查阅、复制会计凭证等资料的请求。
2.原告律师凭借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以及跨法律、财务、会计多学科专业体系,从股东查阅权的立法目的、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关系、进一步查阅公司财务凭证的必要性等多维度进行深度分析和举证,论证了只有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才能保证股东真正、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践行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宗旨,从而成功突破当时法律的限制范围,不仅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小股东关于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等资料的诉请,并推动后续新《公司法》进行相应修订,扩大股东知情权行使边界。
3.本案还入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原告律师在本案的代理充分体现出其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