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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ZW0551PC1022|破产管理人律师

  • 案件性质:
    债权人以取回权为由主张其债权构成共益债务,破产管理人通过再审反转
  • 上榜理由/亮点:
    1.债权人在合同中设定取回权,从而在破产程序中利用《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构成共益债务,从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2.破产管理人律师结合《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客观分析其立法宗旨与共益制度的立法本意,成功说服再审法院认定:“取回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消极要件,如标的物不复存在,则取回权丧失,相应的物权转化为债权,故本案债权人的货物因事实上无法取回不能也无法行使取回权,其物权应转化并认定为普通债权,而非共益债务。
    3.该案可以体现出破产管理人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与受托尽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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