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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业诋毁纠纷| ZW0531ZC1043 |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短视频时代背景下新型企业不正当竞争案
  • 上榜理由/亮点:
    1.在新媒体与自媒体平台成为企业品牌拓展的核心渠道背景下,本案成为所谓全国首例“短视频”商业诋毁案,充分体现出互联网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也对律师维护企业免受非法侵害的维权策略与举证操作提出更高要求。
    2.原告律师针对被告相关诋毁行为的隐秘性与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难度,精准锁定卡通形象这一核心标识,确立“侵权对象特定性”要件,并通过全方位的举证充分说明被告的侵权故意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不仅获二审法官深度认同,更一举突破一审低赔付僵局。
    3.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出原告律师的强对抗能力、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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