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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行异议复议|ZW010ZX1014|申请执行人律师
- 案件性质:
关于控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地的执行复议案 - 上榜理由/亮点:
1.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在北京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入小额资金,实现在北京的执行案件管辖,实质性排除了债务人主要资产在广东省而可能形成的执行管辖风险。
2.该案执行标的金额约52亿元,但债务人在北京的银行账户仅有存款约10万元。债务人在该案主张:债权人滥用自身强势地位故意要求被执行人开立该等账户并存入资金,但债务人无法实际控制该账户,故债权人系不正当创设执行管辖连接点控制该案执行管辖。
3.最高院最终认可:在目前法律体系下,只要债务人确实有财产在现执行法院管辖辖区,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是否主要资产,均不能排除该执行管辖连接点;不能简单以执行经济与效率等为由,综合考虑变更本案执行管辖权。
4.从该案的基础法律文件、履约控制与案件处理,可以看到申请执行人方面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