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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北京|执行异议|ZW0851ZX1009|申请执行人

  • 案件性质:
    针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老大难”问题,在中院、省高院不支持针对消极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向最高院申诉。
  • 上榜理由/亮点:
    1.执行法院的不作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是司法中典型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经常出现执行法官以此为由推脱应该进行的异议审查。
    2.本案中院以司法处置可能引起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无益拍卖为由,不同意启动司法处置。省高院亦支持该等认定。申请执行人坚决向最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中院、省高院的执行裁定,指令中院或省高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3.最高院最终认可:执行法院的不作为,属于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贵阳中院、贵州省高院认定“针对执行法院的不作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存在不当,应予纠正。因此,撤销中院、省高院的执行裁定,指令中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4.该案解决了执行程序长期存在的争议,并实质消除执行程序推进的障碍,便利后续各项执行程序的开展,可以体现出申诉人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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