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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ZW0312TD1008|反诉原告

  • 案件性质:
    原告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而发生系列本诉与反诉案件
  • 上榜理由/亮点:
    1.原告以违反国务院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原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行为无效,并获一审、二审支持。
    2.败诉后,被告先行争取:通过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3.再审中,被告组织了系列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等新证据,证明自身在建设办公楼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并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说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是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4.该案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裁判,认定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有效,原告应协助办理转让土地相关过户手续。本案办理体现出被告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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