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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案例-原告律师|ZW029PC1010|案例管辖:陕西|执业律所:陕西
- 案件性质:
个人原告以被告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与原债务人股东、原法定代表人三者未尽职通知债权人为由,起诉进行索赔。 - 上榜理由/亮点:
1.个人原告历经十年多,在原生效判决终结执行程序并且原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最终选择以怠于履行通知等义务为理由,起诉原债务人之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原债务人之股东、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索赔,并获得胜诉判决。
2.破产管理人尽力抗辩:(1)已穷尽所有手段(如联络法定代表人进行接管调查、向法院查询、厂大门粘贴通知、裁判文书网查询)通知债权人;(2)债权人怠于行权,自身存在过错;(3)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之际,全国31省份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法履职造成极大困难。
3.原告原提起执行异议并要求追加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异议后,发起本案诉讼。本案法院以裁判文书及其卷宗均有当事人的住址或通信地址,原告不属于无法联系的已知债权人,最终认定破产管理人怠于履职,应当直接赔偿损失。
4.案件办理过程体现出律师的强对抗性、通过合适的诉讼策略综合性解决争议的能力与受托尽职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