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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标撤三|ZW0312ZC1042|再审申请人律师

  • 案件性质:
    商标撤三一波五折,提审再审二度反转,最终助力商标权利人保住商标成果。
  • 上榜理由/亮点:
    1.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行政初审全部维持,行政复审、法院一审及二审全部撤销,最高院提审再审最终判决部分维持。
    2.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对商标权利人意义重大,商标权利人不仅可继续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更为重要的是——可阻却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3.再审申请人律师在再审阶段提交两份关键性证据,均获最高院采纳并作为该案的认定依据。再审申请人律师通过在该案的一系列代理工作,获最高院对于商品上下位概念的认可,即:尽管商标真实使用的商品并非《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与核定使用商品构成上下位概念,则可认定是在该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
    4.案件处理可以体现出再审申请人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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