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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ZW023ZC1024|被告与反诉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原告起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驳回并被反诉判定须停止虚假宣传 - 上榜理由/亮点:
1.原告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商标权并要求停止使用含“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
2.被告原通过行政程序要求撤销对方商标权,并历经行政一审、二审,均败诉被驳回。
3.在本案本、反诉过程中,被告律师精心设计诉讼策略,并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对方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并且,对方在其产品外包装使用“百年老牌”、“老字号”、“‘同德福牌’桃片始创于清乾隆年间”字样等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判决对方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该案可以体现出被告律师的强对抗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