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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融借款纠纷|ZW0431HT1041|再审申请人律师
- 案件性质:
金融债权因所谓“超过20年时效”历经两审败诉,申诉厘清“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概念并逆转原两审错判。 - 上榜理由/亮点:力辩排除最长时效限制,申诉逆转原两审错判
1.涉案金融债权历经多次转让后,一、二审均以债权人主张权利已超过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为由,判决其败诉。
2.再审申请人律师在举证说明 “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事实基础上,使法院进一步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社会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认定“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可适用于无时效中断的债权,但不适用于类似本案存在时效中断且期间未届满的债权。
3.最高法最终支持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申诉请求,本案的代理能够体现出再审申请人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