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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司法人人格混同|ZW0371GS1025|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两公司企图狸猫换太子逃避债务,被反杀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上榜理由/亮点:
    1.债权人律师将两涉案公司及相关两经办人员均列为被告,要求对其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债权人律师通过证明:两涉案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并且,还证明:被告一在对外高额负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下,却在客户名为被告二的结算单上盖章确认,意欲使之逃避涉案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该等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相当,故两涉案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两经办人员虽然未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律师将其列为被告,系实质达到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并施加压力的目的。
    4.该案可以体现出原告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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