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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誉权纠纷|ZW0871MY1020|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一方以对方系“小三“为由,发布相关网络信息,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 上榜理由/亮点: 1.被告以原告与被告之配偶之间关系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为由,通过网络发布原告系“小三”相关信息。
    2.案件审理当时应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络发布个人信息还存在例外规定,该等规定在本案审结之后方作相应修订。
    3.原告律师突破当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成功说服法院:在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并平衡相应权利冲突。
    4.该案可以体现出原告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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