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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案例-原告律师|ZW0731TD1017||案例管辖:湖南|执业律所:湖南

  • 案件性质:
    公司要求政府部门就收回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但历经十余年及四次诉讼仍未达补偿目的。
  • 上榜理由/亮点:
    1. 政府部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十余年但未予补偿,故公司发起行政诉讼,最初一审基本支持原告诉请:(1)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应作为共同被告对公司给予补偿;(2)政府部门以新的受让方为适格补偿主体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3)政府部门长时间未履行补偿责任,如仍判决政府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无法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将造成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且公司已明确提出给付土地补偿费等诉讼请求,故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政府部门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可直接判决政府部门履行给付义务;(4)根据《土地估价报告》确定土地补偿费并明确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2.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不能由法院直接判决补偿费,故改判由政府部门限期内就补偿事宜依法进行处理。政府部门一年半以后方作出补偿决定且仅仅按照原出让时价格进行补偿,前案原告律师继续代理公司提起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判定:因为市国土局不是作出补偿决定的适格主体,故法院不对原告诉请作审查和评判,原告可另寻救济途径解决。二审法院虽最终撤销该一审判决,但仍判决由政府部门就补偿事宜依法进行处理。
    3. 案件办理过程体现出原告律师的强对抗性、受托尽职度与综合性解决争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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