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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侵害商标权|ZW020ZC1027|再审申请人律师

  • 案件性质:
    原告起诉侵犯商标权,再审改判对方停止侵权并驳斥对方在后“霸道”经营行径
  • 上榜理由/亮点:
    1.原告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商标权,并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2.一审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万,而二审判决全盘否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委托律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并获广东高院提审该案,再审最终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并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达10万。
    3.通过再审申请人律师的代理工作,纠正原生效判决对于该案关键事实注册商标申请日的认定,据此获得再审法院对于原告以及对方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相关标识情况的重新认定,并成功说服再审法院认定:原告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早于对方且对方未能证明其使用的标识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影响,故不予支持对方关于在先使用的抗辩。
    4.再审判决特别指出:对方作为在后成立的同业经营者,不应将其注册资本高、经营规模大、在后形成一定影响力等作为其“霸道”经营的“盔甲”,而应严格守法,遵循诚信原则,尊重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合理避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其经营活动中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5.该案可以体现出再审申请人律师的强对抗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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