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Professional Team
×
手指长按二维码
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
天津/北京|债权抵销出资|ZW022GS1019|原告律师
- 案件性质:
股东擅自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债权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 上榜理由/亮点:
1.原告律师通过本案的举证和论述,充分说明: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为维护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股东抵销出资义务的条件进行限定。
2.本案确立了关于股东以其对公司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的司法原则,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
2)该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具有充足清偿能力;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该案办理可以体现出原告律师的专业突破贡献度、受托尽职度与综合策略应用度。




